2月25日上午,“1.27”交通肇事案受害者江某喜的家属来到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办案民警送上 “破案神速,奉公执法”的锦旗,感谢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担当实干,细致侦破悬疑肇事案,为群众伸张正义。
1月27日18时44分,泰和县公安局禾市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禾市镇国渡村路段,有一老人受伤躺在路上。”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民警到达现场后,先将伤者送上医院救护车,然后向报警人肖某祥询问事发经过:报警人肖某祥,泰和县禾市镇国渡村人,当时驾驶一辆白色现代小车从禾市镇国渡村前往禾市镇圩镇,到达事发现场禾市镇国渡村路段发现道路的左侧躺着一个人,由于道路受阻,在倒车时不慎撞到了道路后方的电动三轮车,下车查看情况后马上拨打了110。
夜里的宁静乡村,为何会有一名老人倒在路边,现场也没有什么明显痕迹。民警开始便从他人伤害方向侦查,后接到消息称:伤者江良喜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31日死亡。案情发生了变化,派出所民警便请求县局刑侦大队提供支援,经过刑侦大队严密排查和死者痕迹比对,排除了他人侵害的可能性,调整侦查思路后,怀疑还是交通肇事的可能性更大。于是将该案移交给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做进一步侦查。
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案情后,通过调取事发时段和路段的监控视频,发现了一辆由杨某龙驾驶白色哈弗越野车(有车载视频)在事发时段经过了该路段,通过调取该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发现了其与死者生前相遇的最后一段影像,并且确定死者当时背后方向没有车辆驶来。
查到这里,一个新的疑问又令办案民警百思不得其解,死者只有后脑处有伤,可是事发时间死者后方并无来车,如果是迎面驶来的车辆肇事的话,是如何伤到死者后脑的呢?民警于是将事故发生时间段内通过事发路段监控探头的所有车辆进行逐一排查,发现其它车辆都是小型私家车,只有一辆低速货车,结合死者身高及受伤部位,并且发现该货车在该路段行驶时间过长,不合常理。办案民警认为车牌为赣D541**号自卸低速货车存在重大嫌疑,于是立即找到嫌疑车辆驾驶人戴某曦。戴某曦供称当时车厢后门确实有松动的情况,同时案发时间只有哈弗小车和赣D541**号自卸低速货车经过事故现场,结合现场勘查路面宽度5米、嫌疑车车宽1.96米,肇事货车车厢尾门痕迹和死者江某喜的伤痕吻合,当时戴某曦也未发现路面上有其他异常情况和其他车辆与其车辆会车。结合上述情况,民警认定戴某曦驾驶的赣D541**号自卸低速货车确是肇事车辆。
在这起事故中,当事人戴守曦在车厢后门没有关好的情况下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行车前注意检查车辆状况,确保在安全的情况下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