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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阶段性减征

2020-02-28 09:45  阅读:6681 

2月2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公布。《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疫情相关支出对医保基金影响有限。疫情发生以来,非疫情相关的患者就诊意愿下降,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服务较去年同期明显下降,降幅在20%左右。考虑到疫情结束后,疫情期间未就诊患者的就医需求将逐步释放,但总体上对基金支出影响也有限。(首席记者叶龙杰)

来源: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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