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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知

2020-02-19 11:22  阅读:9314 

各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阻断病毒传 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江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十条措施的公告》(2 020 年第 2 号)有关要求,现就全市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出租房屋 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疫情期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对辖区出租房屋、租住人摸排、登记,如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并 采取措施;住建部门要加强出租房屋的租赁、监督管理;公安机 关对租赁房屋加强登记、安全检查,强化治安管理。

二、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房屋出租人要严格落实出 租房屋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租赁企业、 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人、社会集宿楼及单位宿舍楼,应当配合 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实名管理要求,加强对租住人 员的信息登记管理。

三、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人和联系人。房屋出 租人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告承租人和出租房屋动态信 息。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屋的,由房屋出租人负责报告;居住在 用工单位宿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报告;投靠亲友居住的,由被 投靠的户主负责报告。

四、房屋承租人要如实登记报告个人有关信息和健康情况。 房屋承租人在入住前或已经入住后及时关注“新余发布”,通过下 方的“疫情服务”进入新余市防疫电子通行证系统,登记个人基本 信息和当前健康状况信息,如实填报个人旅居史和接触史。承租 人要切实做好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严禁在出租房内进行聚餐、打 牌等人员聚集活动。房屋出租人要提醒监督房屋承租人填报有关 信息和拒绝任何违法聚集行为。

五、认真做好租住人员的居家隔离工作。房屋承租人要严 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对需在租住房屋进行医学观察 的,房屋出租人应予配合,协助镇(街道)、村居(社区)、小区 (楼宇)和租住人员所在企业(用人单位)落实管控责任,严格 做好医学观察隔离措施,并在租住人员隔离期间为其生活提供帮 助。

六、严肃追究不配合疫情管控人员的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 工作中,房屋承租人、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应当及时如实报告 情况,对不依照通告要求履行申报登记和防疫责任,或隐瞒不报、 拒不配合、不落实疫情管控措施和安全责任的,一律从严从重追 究法律责任。

新余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8日


编辑:彭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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