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泰和县闽昌新型建材厂位于泰和县塘洲镇东湖村,自2016年4月建成投产以来,一直由刘某仁及其子刘某峰车队承包运输煤矸石。
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严某平多次找到该厂负责人肖某莲要求运输煤矸石,并要求提高价格,遭到肖某莲拒绝。后严少平等人使用铲车、混凝土石墩堵路方式,阻止砖厂生产。
2016年10月,被告人严某勇、严某平等人强行为砖厂运送煤矸石,并通过拦车、堵路、威胁等方式迫使刘某仁、刘某峰车队退出砖厂运输业务。同时,严某勇、严某平等人多次向砖厂运输不达标的煤矸石,并以堵路方式逼迫砖厂接收。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上述被告人为砖厂运输煤矸石业务交易费用共计211万余元。2017年5月,被告人严某勇、严某平等人又找到泰昌砖厂负责人陈某明、王某科,要求承包该厂煤矸石运输业务,在遭到拒绝后,采取威胁、堵路方式,导致泰昌砖厂停产。
裁判结果
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严某勇、严某平等人以言语威胁、堵路、强迫其他合法经营者退出等手段,强迫闽昌砖厂、泰昌砖厂接受其提供的煤矸石、煤粉及提供运输业务,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严某勇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在管制执行期间,再次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对其应依法严惩并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严某勇、严某平等六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严某勇等人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为打击重点之一。此类犯罪成为了危害农村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严厉打击强买强卖等不正当行为,有利于最大限度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切实增强群众幸福指数。(中苑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