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 |
设定依据 | 《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七、有关要求2008年秋季开学前,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建立健全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
实施条件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5.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批准 |
办理期限 | 承诺期限6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 目录 |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高校录取通知书。 3、学生证、学生在校证明 4、共同借款人(父母双方)户口本 |
监督电话 | 07968638482 |
(二)
事项名称 |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金给付 |
设定依据 |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教基金会〔2012〕10号)第八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赣助中心〔2012〕21号)“一、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工作。明确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公示、发放和管理以及新生申请等工作。” |
实施条件 | 第五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点选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当年项目的资助地域,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4.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入学资助项目应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第八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拨付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 目录 | " 1、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 |
监督电话 | 07968638482 |
(三)
事项名称 | 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
设定依据 | 《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赣教助字〔2011〕11号)第五条:“ 政府资助金由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一次性补助每生5000元。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协调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资助比例,认真测算政府资助金所需资金。”第六条:“政府资助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评审、发放和管理。” |
实施条件 | 第二条 资助对象:面向全省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包括社会考生,下同)。 第三条 申请政府资助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6、《江西省学生资助中心办公系统》“高中贫困生库”内的高中贫困学生。 第四条 申请政府资助金的具体条件: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7、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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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拨付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 目录 | 1、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
监督电话 | 07968638482 |
(四)
事项名称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资格确认 |
设定依据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教基字〔2014〕1号)第8条:“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随迁子女指在学区所在地经商,并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或是在学区所在地务工,并签有合法用工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
实施条件 | 关于印发《2018年泰和县城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城义招发〔2018〕2号) P2. 2、不具有泰和城区户籍,但在城区有房产的适龄儿童,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为其父或母或本人(不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亲属),能全面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义务。房产是指提供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上权证性质为“住宅”,店面、车库、储藏间等其他非住宅类不包含在内。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
办理期限 |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 目录 | 1.申请人按A4规格纸张打印材料。 2.证件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
监督电话 | 07968638482 |
(五)
事项名称 | 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
设定依据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0〕215号)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第八条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按普通高中学校隶属关系拨付到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每年7月底前将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至所属普通高中。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赣财教指〔2015〕87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年生均1500元提高到2000元。 |
实施条件 |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1、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是档案库中学生; 2、持有当地村、乡、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效特困证明、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3、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4、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6、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少数民族、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 普通高中学校可按照上述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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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拨付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 目录 |
1、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2、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贫困证明材料。 |
监督电话 | 07968638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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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泰和县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