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段某等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段某、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在青原区经营一家酒业批发部。2016年开始,段某、徐某在得知张某处有假冒的名贵白酒,先后多次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从张某处购进假冒的名贵白酒。后段某、徐某以该白酒正品的名义及市场价格销售给泰和县某购物中心等四商家。段某、徐某总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1520元,张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4500元。泰和县某购物中心因顾客发现所购6瓶酒系假冒名酒而赔偿顾客70800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段某等三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涉及数额均较大,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段某等三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段某等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