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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车主注意了!欠费超过30日,后果很严重...

2019-12-02 11:40  阅读:7451 

11月18日,央行、银保监会公布《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称,推进尚未支持移动支付的人工收费车道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

该指导意见表明,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

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

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是通过微波天线与车载ETC装置来传递信息,从而进行电子收费。

近年来,ETC在我国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激励措施与便捷性让它迅速在全国各地推广开来。

据悉,目前市面上的ETC收费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预付费模式,另一种是绑定银行卡后代扣的模式。

具体而言,很多人采用的是信用卡模式,也就是说银行首先替车主支付了路桥费,然后车主再还款给银行。这种便捷的模式在受到欢迎的同时也有隐患,恶意欠费的现象屡禁不止。

指导意见指出,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

具体内容为

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将自通行交费交易日起超过30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户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保存期限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应组织成员单位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合力防范恶意拖欠行为。

支持ETC推广应用

指导意见支持ETC推广应用:

指导意见提出,支持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广应用,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

指导意见划定了五条“红线”:

1、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

2、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

3、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4、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

5、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

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使用: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严格落实停止发行ETC储值卡、逐步减少ETC储值卡使用相关要求。不得新增发行或为其他机构代理发行ETC储值卡,不得为新增发行ETC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

关闭小额免密免签 :

此前曾有持卡人反映自己“被消费”,后经调查发现是ETC卡开通了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而遭盗刷。

因此在保障ETC联名卡用卡安全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

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免费ETC车载设备:

在风险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推动ETC发行服务机构对ETC设备申请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管理有效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免费ETC车载设备。

武汉市早有先例

在打击ETC车主恶意欠费方面,很多城市此前已有对应措施。

根据湖北省政府网站,2016年11月7日,武汉路桥中心通报,首批ETC欠费车主已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人员的出行、晋升空间都将受限制。

此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2台车辆,分属3家单位和一位私家车主,欠费金额均超过5000元。

武汉路桥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依据相关规定,对恶意拖欠ETC通行费车辆进行稽查。

对拒不履行的,案件移送法院,被传唤人需到法院接受审理。期间,大部分被诉车主选择了自动履行,但仍有少部分车主拒不履行法院裁定书。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后,这12台车相关联系人的生活将因失信受到诸多限制。

上述3家单位的法人代表将受到银行授信、高消费、参加招投标等限制。私车车主袁某将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不能住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不能出境旅游和使用信用卡等。

武汉路桥中心表示,今后将未按规定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作为被申请的对象进行强制执行,一旦不安装,也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武汉路桥ETC通行欠费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后,市信用平台将欠费信息记入欠费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个人、企业信用评价参考,对个人、企业信用评价会产生影响。

武汉市路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ETC欠费信息纳入市信用平台实行欠费主体信息推送告知制度,市路桥中心通过短信形式3次告知欠费主体,并在报纸、ETC网站上进行公告,欠费主体未按照告知要求补缴欠费的,再将欠费主体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


来源: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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