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江西省泰和县森林公安局破获的戴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泰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处嫌犯戴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19年9月3日,森林公安局接到县扫黑办涉黑涉恶线索:泰和县沙村镇某村村民戴某某于2017年强行违法砍伐戴某森责任山场上的樟树。接到线索后,沙村派出所民警迅速联系相关证人及当事人侦查此案。经民警摸底排查,查清了戴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的犯罪事实。
戴某某现场指认非法采伐、毁坏的樟树1号
经侦查:泰和县沙村镇某村村民戴某某于2017年7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从家中带油锯到同村村民戴某森家责任山“长场采伐3株樟树和吴某财家责任山场采伐2株樟树,并在山场上将5株樟树裁成80-110CM的规格,搬运下山,并使用推车将裁好的樟树筒堆放在戴某榆家责任山场山脚处,最终导致四株樟树死亡,一株樟树损伤。2019年9月10日经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泰和县沙村镇某村村民戴某某非法采伐的五株樟树均为香樟,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中四株死亡,一株损伤,被采伐、毁坏的五株樟树总立木蓄积为1.2936立方米,材积为0.777立方米。
戴某某现场指认非法采伐、毁坏的樟树5号
经泰和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嫌犯戴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部门的批准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肆意采伐、毁坏樟树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鉴于其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