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扶领字〔2019〕2号
关于印发泰和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泰和、武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泰和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8日
泰和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的管理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快捷、高效运转,根据《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6〕64号)、《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赣府字〔2017〕50号)、《江西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05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单位,以及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是指上级文件规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各级财政资金以及投入的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全县脱贫攻坚,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坚持规划引导、科学布局,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坚持优化结构、集中投入,坚持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坚持整体联动、全面推进。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项目资金各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县涉农扶贫资金项目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整合领导小组”):负责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协调部门之间管理,综合协调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项目建设中部门、乡镇、村的关系;对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下达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县扶贫办:负责编制和调整年度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项目库;脱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和项目库建设,年度项目汇总编制;参与制定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细则;拨付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建立和管理全县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项目支出台账;业务指导贫困村村庄整治项目建设,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三)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和调整年度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项目筹资部分;负责筹集资金及督促整合资金支付进度。
(四)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乡镇做好年度计划编制、设计审核、项目施工业务指导,推动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规范项目资料和财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五)乡镇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并建立项目库,上报本乡镇扶贫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的设计、招投标、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等工作,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台账,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申报、拨付,统筹协调和督促财政所、农经站、扶贫工作站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规范账务处理,完善整理、保管工程项目资料和财务资料。
(六)项目所在村组、驻村扶贫工作队:深度参与项目监管,参与扶贫项目验收,组建由群众代表和村组干部组成的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承建单位选择、项目实施过程、项目验收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七)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负责涉农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县财政根据本县脱贫攻坚需要及财力状况,围绕年度脱贫攻坚任务,严守现行扶贫标准,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整合范围内资金,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需求。
第七条县整合领导小组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计划,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资金整合实施方案。县财政局再根据资金整合实施方案,将整合资金的指标分批次下达给县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
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主要按照各乡镇村的贫困状况、脱贫任务和脱贫攻坚成效等进行分配。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乡镇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省、市、县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等工作任务;脱贫攻坚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工作成效。每年分配资金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八条按照“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要求,将所有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通过指标进入县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账套,专账设在县扶贫办公室。各乡镇在乡镇财政所开设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专账账套,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本乡镇的整合财政扶贫项目资金。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度脱贫工作计划目标,提出具体建设任务,确定具体项目,细化项目预算,于当年1月底前报县整合领导小组审核,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明确各乡镇项目资金年度计划。
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以原有已经立项实施的竣工项目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重新包装申请立项。
第十条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有关规定执行。即:脱贫攻坚工程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下同)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没有达到前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研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工程项目预(决)算。工程招投标控制价必须在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整合资金实施方案项目计划范围内,不得超过项目计划额度进行招投标,工程项目决算不得超过合同价。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制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建设项目内容、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以及工程款支付要求等规范性文本条款,不允许合同外协议。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再向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在收到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资金来源由职能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监理及审计,各乡镇要积极协调、配合第三方监理和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允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理和审计,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审计进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资金使用范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在重点投入贫困村基础上,适当用于贫困发生率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农户补助等方面:
1.用于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和村庄整治等建设和维护;
2.用于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主要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
3.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改水改厕等补助。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安排“负面清单”事项,包括:
1.村级办公场所;
2.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
3.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
4.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5.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
6.偿还债务或垫资;
7.其它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县扶贫和移民办根据批复的整合资金计划,将整合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拨至各乡镇财政所专项扶贫资金专账,由乡镇财政所按规定程序进行报账支出和管理,所有项目资金在完工拨付时需预留3-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年后,如无项目质量问题予以支付,如存在质量问题,直接转为维修费用。
对于直接奖补贫困户的各项资金,凭县、乡两级审定的贫困户发放信息、资金分配表,经县整合领导小组审批后直接由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拨付到县“一卡通”专户或银行代发账户,再由县“一卡通”专户或银行代发账户直接发放至贫困户“一卡通”存折。
资金拨付操作流程:
①项目资金:县财政下达整合资金用款指标→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各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整合扶贫资金专账→施工单位。
②直补资金:县财政下达整合资金用款指标→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账→县“一卡通”专户或银行代发账户→贫困户“一卡通”存折。
第十七条按照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的要求,以及权责匹配的原则,下达的统筹整合扶贫资金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整合扶贫资金由乡镇财政所实行分类专账核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县整合领导小组下达的脱贫攻坚项目计划,各项目目标任务必须在当年12月1日前按要求100%完成,各项目资金支出率必须在12月25日前达到95%以上。对项目推进和统筹资金拨付未达到要求且排名靠后乡镇和部门,县整合领导小组将提请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规范报账程序。项目资金报账要严格按照《泰和县关于转发<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泰府办字(2017)193号)文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推动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项目施工单位可在项目动工后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施工进度申请拨款。工程项目建设完工,经县级验收组验收通过,工程审计决算后,按审计报告认定的工程决算价申请拨付余款(须提供施工(购销)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审批表、税务发票、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开工前后的对比照片、公示公告等资料)。各乡镇要优化拨款程序,对合法合规、材料完善的拨付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拨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必须对申拨事项进行审核批准,财政所依据乡镇政府审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不得延压。
第二十条完善档案资料。各乡镇财政所、农经站要指派专人负责扶贫项目资料档案的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做到“一项目一档案”,以存档备查,并确保在各项检查考核中第一时间及时准确提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各乡镇扶贫工作站协助财政所向县扶贫办报送一份报账时的合法、有效完整的报账材料复印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存档备查。各职能主管部门协助乡镇政府完善本部门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执行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定期上报制度,每月5日前由财政所、扶贫站按要求统计扶贫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进度表,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上报至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县财政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整合领导小组组织督查巡查工作组,定期对各乡镇的整合涉农资金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实行督查巡查情况通报和问责制度,推进整合扶贫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进度。
第二十三条县审计、财政、扶贫、监察等部门,应将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处理。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监督作用,对扶贫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严格实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及时公开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项目实施乡镇、村也应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项目计划,擅自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的;
(三)擅自增减投资预(决)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脱贫攻坚之名套取资金归还乡村债务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推行项目公示。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将涉农扶贫资金使用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实施乡镇、村组在乡镇、村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乡镇、村组要将本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在乡镇、村组公示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县扶贫和移民办及有关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乡镇、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快、质量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在分配项目和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反之,减少资金规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保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管理使用,如上级有出台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泰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