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泰和、武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落实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燃气价格稳定,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泰和县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泰和县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设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匡晓卫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王海滨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港航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城管局组成,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监局局长王建华兼任,副主任由县市监局副局长黄瑞英兼任。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或经联席会议邀请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业务骨干担任,并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对接,推进本单位对口业务部门的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关于对液化石油气进行监督管理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如何对全县液化石油气开展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制定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
(二)讨论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研究解决我县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三)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的开展,形成监管合力;
(四)建立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信息和资料交换共享平台,交流各成员单位开展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的情况;
(五)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县液化石油气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责任分工
县市监局:负责查处储罐场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哄抬物价、缺斤少两的违法违规以及相互串通行为,对于涉嫌操纵市场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线索应即时上报省市监局。负责为取得液化气充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核发 《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单位;配合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液化气充装、供应站(点)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负责液化气充装、特种设备使用和气瓶检验机构的许可管理;负责液化气充装站充装行为和气瓶监督管理,督促液化气充装站向消费者提供符合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推行自有产权瓶;建立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气瓶检验机构开展气瓶检验;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气瓶,监督液化气充装站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违规充装、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充装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对有关部门抄告的经营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县住建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县住建部门是本县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液化气充装站、经营站(点)布局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对液化气充装站、经营站(点)布局专项规划评审;负责按照规划要求认真做好新建、改建和扩建液化气充装站、经营站 (点)的选址、审批工作;负责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控制液化气充装站、经营站(点)周边建筑的安全间距;负责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负责液化气经营单位建设与经营许可审批,定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单位名录;对液化气经营单位的储存、输配、充装设备及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液化气经营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履行用户安全用气及设施检查责任;打击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或有照无证非法经营站 (点);对液化气经营单位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未对用户燃气及其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安装使用液化气设施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治;根据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组织或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督查、抽查,对上述单位的火灾泄露等事故开展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加大对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宣传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公安局(含交警):治安:配合相关部门对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非法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无经营资质非法经营燃气、生产销售不合格气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抗拒行政执法的或者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对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企业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告证》。
县交通运输局:是本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品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县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许可的安全管理,对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燃气运输以及利用危险品运输车辆无证经营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职权范围内液化石油气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审核,并对违规行业依法进行处罚。
县港航所:是本县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和内河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品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县液化石油气水路运输许可及所辖水域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内河液化石油气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燃气运输以及利用危险品运输船舶无证经营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职权范围内液化石油气船运企业、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审核,并对违规行业依法进行处罚。
县发改委:积极引入具有经营资质的国有大型液化气经营企业进入我县,充分发挥竞争机制,发挥市场起决定性主导作用。
县商务局:作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督促餐饮场所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县税务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负责对全县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站)纳税情况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稽查。对偷税漏税,不按规定设置账簿或提供不出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等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城管局:负责做好集贸市场、学校周边、街道、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气钢瓶占道经营单位及个人的查处工作。
四、工作规则
(一)原则上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定;重大问题,报组长审定。
(三)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发各成员单位。
(四)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成员单位按要求予以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督办并汇总完成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情况的沟通反馈。原则上,每半年要形成一次工作情况总结,及时反映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并分别于每年6月底、11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并以会议纪要形式通报。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在部署工作时应同时涵盖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的监管要求和措施,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