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条件要求
(一)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9年6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年龄放宽至35岁周岁),身心健康,限泰和县户籍或泰和县原籍生源。
(二)公证业务助理应具备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行政事务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律大专或其他学科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C类及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行政事务工作人员除外,但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四)同时具有C1及以上驾驶证并具有一年以上驾龄者优先。
(五)应聘者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岗位职责
(一)公证业务助理:经省司法厅备案后,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三、招聘程序及要求
(一)请应聘者持相关材料于二○一九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到江西省泰和县公证处(泰和县澄江镇久安巷18号)一楼报名,联系人:赖振文;电话:0796-5332787。
(二)应聘材料:
1、个人简历三份及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备复印件各三份;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如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档案存放证明、驾驶证等)的原件,并备复印件各三份。
(三)聘用程序
1、七月二十日,由公证处与县司法局政工部门共同组成聘用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组织面试;公证处可根据报名人员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增、减聘用名额。
2、组织拟聘用的人员进行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七月三十日,通知拟聘用人员聘用结果。
四、试用期与待遇
(一)拟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月薪2000元;两个月期满,单位将根据应聘人员的表现决定是否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同时确定工资待遇,并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
(二)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行政事务工作人员满足公证业务助理条件的,可以转任公证业务助理岗;公证业务助理经两年实习使用,如符合公证员任命条件的,单位将推荐并逐级上报,由省司法厅报请司法部任命为公证员,经法定程序报请任命为公证员的必须与单位签订服务期限不低于五年的服务合同,服务期间与单位在编公证员同岗同酬,并受相关法律保障。
五、执业律师及已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人员如有意应聘本处公证员岗的不受本次招聘年龄及名额限制,请直接与本处联系,联系电话:0796-7081076。
江西省泰和县公证处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