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均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3月9日进一步明确,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符合条件的个人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具体扣除办法,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执行。扣除时,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公告》指出,捐赠现金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额;捐赠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其中,市场价格将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捐赠相关制度规定的办法评估,并经捐赠人确认同意后确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如,黄女士3月份防疫捐赠出1.5万元,截至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那么黄女士在3月可税前扣除1万元捐赠,剩余0.5万元可在4月发放工资时继续扣除。
同时,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